(2016)渝0115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高秀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秀英,邹德贵,邹齐,邹英,何晓全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财保108号申请人高秀英,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邹德贵,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邹齐,男,199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邹英,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何晓全,男,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情况不详。申请人高秀英与被申请人邹德贵、邹齐、邹英、何晓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高秀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85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邹英、何晓全共有的房屋一套;查封被申请人邹英所有的房屋一套;暂停支付被申请人邹德贵在川渝装饰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70万元。以上房屋的查封期限均为二年、工程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秀英负担(诉讼中,申请人高秀英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哿审 判 员 刘晓波人民陪审员 游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