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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902财保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兵团支行与周春华、何小林、朱伟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兵团支行,何小林,周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02财保4号之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兵团支行。负责人徐昆,塔城兵团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玲,塔城一六二团分理处负责人。被申请人何小林,男,汉族,住第九师162团团直家属区。被申请人周春华,女,汉族,住第九师162团团直家属区。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兵财保4号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何小林付清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兵团支行贷款及利息53619.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春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2团支行账户6228482998032959473中的49588元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傅东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