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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华东电器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东电器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郑荣德,郑碎德,上海华东高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华东电器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郑荣德,男,196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郑碎德,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上海华东高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上述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华东电器集团电气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截止至2016年1月18日的利息280972.1元及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9日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75%计算的罚息、违约金50万元、律师费17万元;被执行人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郑荣德、郑碎德、上海华东高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上海华东电器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前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以“金工商合2014抵字第4号”“金工商合2015抵字第11号”抵押登记证载明的动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XXXXXXX元、2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彭文忠、审判员金涛、代理审判员王徽组成合议庭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诉讼保全中已对金工商合2014抵字第4号”“金工商合2015抵字第11号”抵押登记证载明的动产进行了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目前“金工商合2014抵字第4号”“金工商合2015抵字第11号”抵押登记证载明的动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另上述动产一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忠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