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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雪白与李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雪白,李含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1执8号申请执行人雪白。被执行人李含金。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雪白申请李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庆城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含金归还申请人雪白借款及利息29200元。本院已执行9162元,尚有2003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含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甘1021执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瑞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巨蕊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