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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谢勤松与谢兵、田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勤松,谢兵,田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1758号原告:谢勤松,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被告:谢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被告:田春香,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勤松与被告谢兵、田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勤松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勤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勤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0元,由谢勤松负担。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智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