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谢勤松与谢兵、田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勤松,谢兵,田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1758号原告:谢勤松,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被告:谢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被告:田春香,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勤松与被告谢兵、田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勤松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勤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勤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0元,由谢勤松负担。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智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