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6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任明琼与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何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明琼,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何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6执41号申请执行人任明琼,女,汉族,生于1952年4月26日,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4号院16楼50号。被执行人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被执行人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义,总经理。被执行人何浪,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日,住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北路一段87号1-3-3-2号。本院在执行任明琼与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何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涉及多法院执行,财产交叉查封,暂无法处置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罗江县人民��院(2016)川0626执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晓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伟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