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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夏某犯赌博罪杨某、程某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杨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刑初425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19日再次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李旭洋。2009年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3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程某。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赌博罪,被告人杨某、程某犯窝藏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杨某、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7月初至2015年9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夏某在安吉县昌硕街道xx小区、xx苑小区、xx小区、xx花园小区、县xxx食堂、太和山附近一间平房、xxx墓地附近一间平房、xx附近茶山上一间看山房等地,多次召集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二、2015年10月6日晚,被告人夏某在得知其召集过的参赌人员黄x、周x因赌债发生争执,黄x将周x打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后,意欲逃匿。为帮助夏某逃匿,被告人杨某驾车伙同被告人程某帮助被告人夏某逃匿到杭州。又为帮助被告人夏某躲避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程某用其本人的身份证给被告人夏某办了一张手机卡,伙同被告人杨某送给夏某使用。后被告人杨某又驾车伙同被告人程某帮助被告人夏某逃匿至安徽省霍邱县。案发后,被告人夏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杨某、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x、王x、杨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预收(暂扣)款票据,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杨某、程某明知被告人夏某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杨某、程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全额退交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程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夏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铭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