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8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邵文胜与相景华、相景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胜,相景华,相景军,钱加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765号原告邵文胜,居民。被告相景华,居民。被告相景军,居民。被告钱加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文胜诉被告相景华、相景军、钱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邵文胜负担。审 判 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