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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8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邵文胜与相景华、相景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胜,相景华,相景军,钱加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765号原告邵文胜,居民。被告相景华,居民。被告相景军,居民。被告钱加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文胜诉被告相景华、相景军、钱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邵文胜负担。审 判 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