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杨飞与王志杰、孙燕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王志杰,孙燕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989号原告杨飞,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志杰,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燕秀,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杨飞诉被告王志杰、孙燕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飞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志杰、孙燕秀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飞负担。审 判 员 刘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