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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杨飞与王志杰、孙燕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王志杰,孙燕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989号原告杨飞,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志杰,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燕秀,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杨飞诉被告王志杰、孙燕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飞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志杰、孙燕秀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飞负担。审 判 员  刘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