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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爱国、付华之、王长山、王保峰、董爱龙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爱国,付华之,王长山,王保峰,董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彬,董事长。被执行人:董爱国,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付华之,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长山,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保峰,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董爱龙,男,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爱国、付华之、王长山、王保峰、董爱龙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金融系统和相关部门,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