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张秋莲、龚慧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张秋莲,龚慧林,张吉勇,粟泽良,张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596号原告刘广东。委托代理人李兵,该公司职工。被告张秋莲。被告龚慧林。被告张吉勇。被告粟泽良。被告张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张秋莲、龚慧林、张吉勇、粟泽良、张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广东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00元,依法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刘广东承担。审 判 员 杨志勇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沈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