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文平与宜兴市鹏阳玻璃有限公司、刘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平,宜兴市鹏阳玻璃有限公司,刘兴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民初字第878号原告李文平,男,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王新芳,宜兴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兴市鹏阳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张竹村。法定代表人陈志浩。被告刘兴生,男,196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平与被告宜兴市鹏阳玻璃有限公司、刘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文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李文平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文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翰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