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琪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执84号罪犯陈琪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陈琪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罪犯陈琪不服提出上诉,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苏刑一终字第00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琪正在服刑,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镇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陈琪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财产刑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晖审 判 员 陈 征代理审判员 曾中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