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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2940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曹爱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容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