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5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何家乐、樊雨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何家乐,樊雨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56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注册号:(分)440600000015867。负责人米晋湘,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鹏,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唯,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家乐,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2171。被告樊雨丽,女,瑶族,住所地:广西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2720。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何家乐、樊雨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田唯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9日,何家乐向原告申请办理建设银行全球支付卡(卡号为:48×××72),何家乐领取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3月26日,累计透支本金89837.78元。虽经原告多次电话、发函、上门等方式催讨,何家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樊雨丽系何家乐的配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透支本金89837.78元、滞纳金13392.51元、利息6722.38元、手续费968.24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26日,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透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合计110920.9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何家乐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签名同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协议,其中约定: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未偿还全部欠款的,或提取现金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须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被告何家乐另向原告申请账单分期,3、6、12、18、24期分期手续费率分别为月0.75%、月0.70%、月0.60%、月0.60%、月0.62%。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在透支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其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滞纳金、手续费,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滞纳金的具体数额予以调整。关于滞纳金。信用卡领用协议虽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滞纳金,但对最低还款额并未作明确约定,因该合同为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不利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的原则,在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下,对最低还款额应解释为被告消费的本金而不包括利息、费用,为便于计算,本院以被告尚欠本金为其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计算其应付滞纳金,具体为:89837.78元×5%≈4491.9元,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夫妻债务。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樊雨丽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1、被告何家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卡号为48×××72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9837.78元及利息6722.38元、滞纳金4491.9元、手续费968.24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26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樊雨丽对被告何家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9元,财产保全费107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秋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