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石成立,杨天瑞,杨成海,齐志国执行异议之诉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成立,杨天瑞,杨成海,齐志国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成立,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天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成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志国,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诉人石成立因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65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原告请求撤销富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富裕民执字第145-3号执行裁定书,支持了齐志国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现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的具体联系情况,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和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故原告石成立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了石成立的起诉。石成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石成立上诉称,一审法院立案后,两次向杨成海进行了送达,杨成海签收了送达回证,齐志国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上诉人均能向法院提供,且齐国志也能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只有杨天瑞原在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旗和杨成海共同居住,因杨天瑞在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旗做工程,拖欠不少债务,无力偿还,回到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上诉人已将杨天瑞在公安机关登记的详细身份信息提交给了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并没有联系上诉人去山东省汶上县找杨天瑞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明确的被告才能驳回原告起诉,而本案的被告是明确的,且上诉人已提供了被上诉人的住址信息,原审裁定以“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本案中上诉人石成立向法院提供的被上诉人杨天瑞、杨成海、齐志国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65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