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19徐某与王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自愿先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条件具备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张开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海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泽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