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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黄工印刷有限公司与上海嘉丰彩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黄工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嘉丰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13850号原告上海浦东黄工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杜兴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荣华,女。委托代理人顾才柏,男。被告上海嘉丰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袁士明。原告上海浦东黄工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丰彩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顾荣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浦东黄工印刷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发生加工业务往来多年,原告为被告印刷品进行过油压光贴膜等印刷后道��工。到2015年9月18日被告尚欠加工费人民币18,713.32元。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18,713.32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被告上海嘉丰彩印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和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加工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印刷品进行过油压光贴膜等印刷后道加工。到2015年9月18日,原告先后为被告进行了加工业务,并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8,713.3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上述发票后也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加工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回单联、送货单结算单、增值税发票签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业务依法应当成立。原告已���被告履行了加工义务,并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取发票后也进行了认证,但被告至今未能及时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显系过错方,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只能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接受本院的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嘉丰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黄工印刷有限公司加工费18,713.32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元��由被告上海嘉丰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卜军形人民陪审员  吴慈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