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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罗凤刚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凤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756号罪犯罗凤刚,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贵阳市。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凤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300元)。系累犯。2016年4月15日从贵州省鱼洞监狱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凤刚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综合记功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凤刚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令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