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6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何必丰与方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必丰,方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322号原告:何必丰,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被告:方利华,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必丰诉被告方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必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