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行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顺陶格图和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查干淖尔镇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政府草场界限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那顺陶格图,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查干淖尔镇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行终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那顺陶格图,男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查干淖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法定代表人代钦,镇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法定代表人阿木古楞,旗长。上诉人那顺陶格图因诉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查干淖尔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查干淖尔镇政府)、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阿巴嘎旗政府)草场界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25行初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故本案应以作出《关于对那顺陶格图、赵金贵、巴图巴雅尔草场界线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查干淖尔镇政府确定级别管辖,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那顺陶格图的起诉。上诉人那顺陶格图上诉称,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到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知到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两级法院对本案诉前审查失误,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及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规定,上诉人那顺陶格图对查干淖尔镇政府作出的草场界线处理决定及阿巴嘎旗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上述规定作出裁定。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25行初7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敖莉萍代理审判员 陈立斌代理审判员 董晓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