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臧庆哲、臧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臧庆哲,臧光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99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8号。负责人刘兴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林,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波,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臧庆哲,男,1983年12月24日生,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臧光云,女,1982年7月19日生,住江苏省泗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臧庆哲、臧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臧庆哲、臧光云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臧庆哲、臧光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顾凌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