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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2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与崔利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崔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2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崔利明,男,汉族,1991年5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崔利明追缴罚金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崔利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栗 庆 平审判员 秦 光 文审判员 杨 中 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