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2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与崔利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崔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2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崔利明,男,汉族,1991年5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崔利明追缴罚金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崔利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栗 庆 平审判员 秦 光 文审判员 杨 中 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