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4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亮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亮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1991号原告内蒙古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田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俊峰,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峰,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亮亮,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亮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