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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军事体育陆上运动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沈阳市军事体育陆上运动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4民初3804号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公繁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智睿,女,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白海春,男,满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市军事体育陆上运动学校。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盛晓明,系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大志,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安弘波,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军事体育陆上运动学校(以下简称“运动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宝伟担任审判长(主审),与代理审判员程楠及人民陪审员陈颖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热电公司委托代理人郝智睿、白海春,被告运动学校法定代表人盛晓明及委托代理人安弘波、王大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热网工程协议书(附件1)、二次网工程协议书(附件2),约定:(1)由原告向被告所属4万平方米建筑提供热网工程建设施工,以便原告向原告提供供暖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560万元(420万+140万);(2)若被告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与方式支付热网工程款,以延迟付款额为基数,原告按日加收千分之三滞纳金直至应交款项全额支付为止。原告依约完成热网工程建设工作,被告也依约支付全部款项。2014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热网工程补充协议书及挂网面积认证单见(附件3),双方约定被告新增热网工程面积4577.87平方米,热网工程款按原协议价格执行,即每平方米140元,热网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40901.8元(4577.87平方米×每平方米140元),被告于热网工程补充协议书签订生效3日内支付。热网工程补充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原告按照该协议约定完成全部新增的热网工程施工,且在采暖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供暖)提供正常供暖服务,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新增面积的热网工程款人民币640901.8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热网工程款人民币640901.8元,并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640901.8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我校新建的浴池2014年9月竣工,原有的供暖面积是39216万平方米,训练管,学生公寓,射击管,家属楼,但在2011年已经拆除的柔道管,我们是2009年与原告签订的并网协议,是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的,当时专款中包括对接入我校的主管道和内网的改造费用是650万元,于2005年已经一次性付给了原告。2014年,学校新建食堂浴池后,我们学校所在地的供暖单位只有原告一家单位,所以我们只得与原告商议与原告并网,我们一直在在协商过程中,原告告知我们若要供暖应该按2009年金额交纳,应按浴池的实际面积4537.77平方米,其余的40平方米是收发室的面积,需要一次足额缴纳入网费近60万元。我们提出的是2009年我们签订合同中已经表明了入网面积是4万平方米,实际上我们的供暖面积是39126平方米,而且我们是拆除了柔道馆后新建的食堂浴池,所以在面积上应该扣除一部分,与原告协商一直未谈妥。由于我校急于使用浴池就签订了这份协议。另外我们未一直付款的问题,我们需要向市体育局进行审核,市体育局认为该协议存在重复收费,若按此付款存在违规审计的规定,市体育局对我单位的入网收费进行审计时对我们提出了要求能否提供官方认证的标准,经与原告协商,原告提供不出来,市体育局认为不合格,就不批款。我校的态度是一直在与原告积极沟通协商,一直未达成一致,入网费也就一直未缴纳。但在2014年、2015年,我校一直在足额缴纳供暖费。2、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官方认证的入网收费标准,我们就有办法与市体育局报告能够批下来钱。3、我校的法规处和和法律部门给我们的意见是,认为我们新建浴池的面积是应该从供暖面积中扣除。结合2009年的协议,我们认真讨论后,认为原告提出的2014年新建食堂浴池一次网、二次网都要收取入网费与2009年签订的协议有重复收费的情况。我们学校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2009年签定协议时,认为超过规定面积,当我校往市体育局上报的时候已经被批评了,责成我们立即整改,而且对我们的财务状况进行的审查,实际我们支付的是4万平方米的供暖费用,但原告而实际供暖是39216平方米(柔道馆未拆除前),新合同签订时扣除柔道馆面积是37511平方米。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室内管网改造工程协议书,该合同内容有:总挂网面积为4万平方米,(本款所述挂网面积为计划挂网面积,每年实际结算面积以当年实际挂网面积为准,并且需要双方签订挂网面积认证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如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支付工程款,以延迟付款为基数,按日加收千分之三滞纳金至应支付止。收费标准为:室内供暖系统改造工程价格每平方米45元,即2万平方米×45元/平方米=90万元。挂网面积内原有建筑物,包括原有办公楼、两座居民住宅、一座训练馆等总计2万平方米。被告于2009年11月15日前全额支付工程款9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热网工程协议书,该合同主要内容有:面积为4万平方米,每平方米105元,计420万元等。同日,双方签订二次网工程协议书,该合同主要内容有:面积为4万平方米,每平方米35元,计140万元等。此后,原、被告又签订了热网工程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有:在被告院内新增挂网建筑面积4577.87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40元(含二次网),工程款为640901.8元,被告于补充协议签订生效3日内,全额支付上述工程款。2014年11月19日,双方签订挂网认证单,确认食堂浴池楼面积为4537.87平方米,门卫40平方米,合计为4577.87平方米。此认证单上载明供暖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该补充协议书约定的款项没有给付。另查,柔道馆面积为1705平方米,后拆除。在原址上建筑食堂浴池(包括门卫)4577.87平方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认证单等证据在卷,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应给付工程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关于被告应给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柔道馆拆除后建筑的食堂浴池(包括门卫),面积由原来的1705平方米增加到4577.87平方米。原告主张按4577.87平方米计算给付工程款,1705平方米的一次网、二次网费用已经包含在650万工程中,应由原告提供证明因被告扩大了供热面积,而使原告对原有一次网、二次网进行了相应施工,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被告应给付的工程款中应扣除原柔道馆的部分:(4577.87平方米-1705平方米)×140元/平方米=402201.8元。关于利息损失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3条规定,对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原来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原、被告约定滞纳金,应为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千分之三,该约定过高,应予调整。考虑到合同中约定了未付款额每月10%违约金及欠款时间较长,应该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82倍计算[基准利率×(1+40%)×(1+30%)]。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补充合同的时间,原告从供暖后的2014年11月4日起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称实际面积未达到4万平方米的问题,不是补充协议内容,原告可另行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军事体育陆上运动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工程款402201.8元;二、被告沈阳市军事体育陆上运动学校于给付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工程款402201.8元的违约金,从2014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82倍计算;三、驳回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沈阳市军事体育陆上运动学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9元,由原告承担2876元,由被告沈阳市军事体育陆上运动学校承担7333元,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宝伟代理审判员  程 楠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