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1执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黄胜榕与邹文进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榕,邹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胜榕,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邹文进,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申请执行人黄胜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文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邹文进应清偿欠款4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黄胜榕,并交纳执行费5954.75元和代支的受理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邹文进的财产情况,除查封被执行人邹文进所有的小轿车档案和划拨被执行人邹文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梧桐山支行的存款9500元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28日,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到相关金融、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查封被执行人邹文进所有的小轿车档案和划拨被执行人邹文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梧桐山支行的存款9500元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执1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审 判 员 赖家日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思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