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盗窃罪、李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02刑初55号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初中文化。2003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2日被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犯本案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俊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洛学院2号公寓楼下,将雷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为2038元的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2、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洛学院11号公寓楼前,将韩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为1809元的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3、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洛学院1号公寓楼前,将李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为1654元的白色凤凰牌山地自行车盗走。4、2015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友谊巷一居民院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樵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为2387元的白色雅迪牌摩托车盗走。5、2015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职业技术学院家属院8号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王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为2043元的黑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6、2015年6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嘉园国际小区35号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朱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为2574元的红色爱浪牌电动车盗走。7、2015年6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名人街路政家属院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曹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为1971元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8、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团结路交通批发商城院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杨甲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为4331元的红色狼行天下牌三轮摩托车盗走。9、2015年7月6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财政局家属院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刘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为3200元的红色飞鸽牌电动车盗走。盗得该车后,骑至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元明村路边,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在明知电动车为被盗车辆时,将该车购买使用。10、2015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东新路东林大厦楼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张甲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为4410元黑色飞肯牌摩托车盗走。11、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通江西路嘉园小区工程公司家属院北楼内,用钳子绞断锁具,将党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价值为1350元的蓝白相间的喜得胜牌山地自行车盗走。12、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宇辉家园小区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王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为3186元的黑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13、2015年7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御园小区5号楼下,趁人不备,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张某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为2697元的白色苏鹰牌摩托车盗走。14、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洛中学家属院3号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杨某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为2992元绿佳宇鹰牌电动车盗走。15、2015年7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洛日报社院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张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为2578元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16、2015年8月1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嘉园国际小区30号楼下,将敬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为2542元的黑色苏鹰牌摩托车盗走。17、2015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洛市教研室家属院内,采取短接电源线的方法将杨某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990元的红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雷某某、李乙、李某丙等人陈述,证人王某丁、王某戊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供述,物品估价鉴定书,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先后作案十七起,盗取车辆17辆,其中5辆自行车,5辆摩托车,7辆电动车,案发后4辆自行车、2辆摩托车被追回,涉案金额42752元。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收购摩托车一辆,已退还被害人刘某某,涉案金额3200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4年12月初,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洛学院2号公寓楼下,将雷某某停放在楼下的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2038元。同年12月10日,王某甲被商洛学院保卫处询问后,将该车返还了被害人雷某某。(二)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洛学院11号公寓楼下,将韩某停放在楼下的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809元。同年12月10日,王某甲被商洛学院保卫处询问后,将该车返还了被害人韩某。(三)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洛学院1号公寓楼下,将李乙停放在楼下的白色凤凰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654元。同年12月10日,王某甲被商洛学院保卫处询问后,将该车返还了被害人李乙。(四)2015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友谊巷樵某某家院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樵某某停放在院内的白色雅迪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387元。当日王某甲将该车卖给一陌生男子,所得赃款已挥霍。(五)2015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职业技术学院家属院8号楼下,将王乙停放在楼下的黑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2043元。当日,王某甲将该自行车卖给一陌生男子,所得赃款已挥霍。(六)2015年6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嘉园国际小区35号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朱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红色爱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574元。当日,王某甲将该车卖给一陌生男子,所得赃款已挥霍。(七)2015年6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名人街路政家属院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曹某停放在楼下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971元。当日,王某甲将该车卖给一陌生男子,所得赃款已挥霍。(八)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团结路交通批发商城院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杨甲停放在楼下的红色狼行天下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4331元。当日,王某甲将该三轮摩托车卖给一陌生男子,所得赃款已挥霍。(九)2015年7月6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财政局家属院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刘某某停放在楼下价值3200元的红色飞鸽牌电动车盗走。盗得该车后,骑至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元明村路边,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明知该车为被盗车辆,将该车购买使用。2015年8月24日,公安干警在李某甲处将该电动车扣押,2015年9月20日发还被害人刘某某。(十)2015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东新路东林大厦楼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张甲停放在楼下的黑色飞肯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410元。当日,王某甲将该摩托车卖给一陌生路人,所得赃款已挥霍。(十一)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通江西路嘉园小区工程公司家属院北楼内,用随身携带的钳子绞断锁具,将党某某停放在楼道内蓝白相间的喜得胜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盗得该车后骑至该小区路边,以18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戊。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1350元。2015年8月25日,公安干警从王某戊处扣押该车。同年9月28日,发还被害人党某某。(十二)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宇辉家园小区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王丙停放在楼下的黑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186元。当日,王某甲将该电动车卖给一陌生男子,所得赃款已挥霍。(十三)2015年7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御园小区5号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张某乙停放在楼下的白色苏鹰牌摩托车盗走。盗得该车后,骑至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周磨村路边,以460元的价格卖给该村村民周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2697元。2015年8月25日,公安干警从周某某处扣押该车,2015年9月3日,发还被害人张某乙。(十四)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洛中学家属院3号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杨某乙停放在楼下的绿佳宇鹰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992元。当日王某甲将该车卖给一陌生路人,所得赃款已挥霍。(十五)2015年7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洛日报社院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张丙停放在楼下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578元。当日,王某甲将该车卖给一陌生路人,所得赃款已挥霍。(十六)2015年8月1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州区嘉园国际小区30号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拆卸车前面板、短接电源线,将敬某停放在楼下的黑色苏鹰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542元。当日,王某甲将该车卖给一陌生男子,所得赃款已挥霍。(十七)2015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商洛市教研室家属院内,采取短接电源线的方法将杨某丙停放在楼下的红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990元。当日,王某甲将该电动车卖给路边一陌生女子,所得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商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丁、王某戊等人证言,被害人雷某某、李乙等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财物,价值共计427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劣迹,且系吸毒人员,应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了部分赃物,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李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亚革代理审判员 张 瑞人民陪审员 贾 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倩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