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9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9刑初6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群众,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海平,群众,赞皇县张楞乡西竹小学教师。被告人李某乙,群众,农业生产人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赞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6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占廷,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也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平,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李占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乙在北延庄村因地界纠纷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争执,导致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乙用锯子将被害人李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请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李占廷主要辩称,李某乙右手神经断了,抬不起来,没有打他。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乙在北延庄村因地界纠纷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争执,导致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乙用锯子将被害人李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受伤后,于2015年11月30日至2015年12月18日在赞皇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8天,诊断为:“右侧第7、8、9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左侧大隐静脉曲张”。用去医疗费8820.4元,赞皇县中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一张10元;误工费,考虑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年事已高,不再考虑。护理费,由其儿子李海平护理,李海平系赞皇县张楞乡西竹小学教师,根据其工资证明,月工资4317元÷30天×18天=2590.2元;交通费200元较妥;以上损失共计11620.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辨认笔录。(二)、河北省赞皇县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之损伤属轻伤二级。(三)、赞皇县公安局张楞派出所证明被告人李某乙无前科。(四)、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乙系被传唤到案。(五)、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六)、现场照片。(七)、赞皇县中医院病例复印件。(八)、被告人李某乙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乙出生于1979年9月14日。(九)、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30日15点多时我在家中,我弟弟媳妇刘某到我家中告诉我说咱父亲被打了,我就往我父亲家走,到我父亲家中时,只有我父亲和我母亲在家,我见我父亲头部、手部有伤口,腿部和背部衣服上都是泥土,我父亲说他右边肋骨和左肩部位也疼,也是被李某乙打伤的。我父亲告诉我说是被我村李某乙用锯子打伤的,我就用电话报警了。(十)、证人冯某证言证实,李某乙家和我家是前后邻居,我家在李某乙家后面,今天下午3点左右我丈夫李某甲在摘柿子,我把柿子往屋里弄,走到我家院子时我村李某乙在他家房上问我说他家房子后面是谁挖的,我说是我家挖的,后来李某乙从李新顺家房子上拿起一块砖头朝我砸了过来,砖头砸在我双腿上,砸完以后李某乙就从他家房上下去了,我就拿着柿子放到我家屋里去了,放下柿子我就从屋里出来了,出来以后我看见在我家猪圈旁边李某乙拿着锯子,李某乙的父亲李某丁拿着一根棒子,我丈夫李某甲在地上趴着,李某乙和李某丁听见我喊人以后就走了。我过去将我丈夫拉了起来,起来以后我看见我丈夫头上和手上都流血了,我丈夫说肋骨也是疼,没多久我大儿子李某丙听说这事以后过来才报的案。李某乙和李某丁因为我家在李某乙家后面挖了根基准备垒墙。(挖根基的地方是我家的,距离李某乙家房子有1.5米左右)。李某乙和李某丁具体怎么打我丈夫的我没有看见,就看见我丈夫在地上趴着,李某乙按着我丈夫用拳头打我丈夫的背部,李某丁也在那按着我丈夫,后来我就开始喊人,没有注意怎么打。李某乙拿的锯子长约70公分左右,宽约7公分左右,手把是木质的。李某丁拿的棒子长约1米多,直径约5公分左右。锯子和木棒他们打完拿走了。(十一)、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9日我旧家的邻居告诉我,我儿子李某乙说祥祥又准备在你旧家房子后面垒墙了。2015年11月30日下午2点多,我儿子李某乙和我要了旧家房子的钥匙回家看看里,他就先去了,我在家门口铲雪,过了大约半个钟头,我见我儿子还不回来,我就往旧家走。快走到旧家时看见我儿子李某乙在我旧家的邻居门口和本村李风林在说话。我就和我儿子说我去看看里,我俩就去了,我俩还没到房子后面,李某甲和他媳妇冯某就开始骂我儿子,我儿子就也骂他们。李某甲就拿着石头和一个剪树的剪子就垒我儿子,垒在我儿子左手的手背上。我儿子也就拿着石头就垒李某甲,垒了几下没垒到他,冯某就喊救人啊,打死人了。我俩就走了,我看见李某甲的二儿媳就朝这面来了。我和李某乙没有打李某甲。我拿了一个走路时拄的一个大拇指粗细的一根木棍。我俩往回走的时候见李某乙手里拿了一个锯子(长30公分左右)。(十二)、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30日下午我在我家房上扫雪,听见我母亲在家里喊救命,我就赶紧过去了,过去以后看见我村李某乙手里拿着一把锯子和其父亲李某丁从我母亲家里出来往他旧家走了,我到我母亲家猪圈旁边以后看见我父亲李某甲浑身是泥在地上躺着,头上和手上都流血了,我和我母亲就把我父亲扶了起来,我父亲说肋骨部位疼,后来我就说我去找村干部,在往村干部家走的时候李某乙和其父亲在我后面也往前走,当时李某乙手里还拿着那把锯子,李某乙和其父亲追上我以后跟我说“你婆婆还没有点事就喊救命”,我跟他说你把80多岁的人打成这样你说怎么办,李某乙说谁叫他骂我了,最后我跟他说去找村干部吧,他不去,在去村干部家的路上路过我哥哥李某丙家,我就告诉了我哥哥,后来我哥哥就报警了。李某乙当时拿着一把平时家里锯树的手把锯,长约50公分左右。我听我母亲说是因为我父亲将石头拉到他家猪圈南边准备盖墙,李某乙说我父亲盖墙的地方是他家的。我父亲当时一个手部流血了,记不清是哪个手了,头部也流血了,肋骨也受伤了。当时没有见别人在场。(十三)、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5年11月30日15时许,我和我妻子冯某在我家南房西边柿子树那里摘柿子,我村李某乙在他旧家房上站着(李某乙旧家在柿子树南边,也算是邻居),柿子树的西边往南是个棱,一下雨就塌,我用石头把柿子树的西边包了起来,现在又弄来石头堆在柿子树的南边,准备把南边也包起来,李某乙在房上对我妻子说是谁把石头堆在柿子树南边的,我妻子说是我家堆的,李某乙就骂了一句,从房上拾起一块砖头朝我妻子扔了过来,扔到了我妻子的脚边,我妻子没受伤,我妻子也就骂他,互相骂了几句,李某乙就从房上下来走了,走后过了有十来分钟,李某乙就拿了一个约半米长的锯子在前面走,他父亲李某丁拿着一个木棍(一米多长,有核桃粗)在后面跟着,往我跟前走,我当时还在摘柿子,李某乙过来后,我说堆的石头又不妨碍你家,李某乙用石头朝我扔了过来,没扔到我,我也拿起一块石头朝他扔了过去,也没扔到他,李某乙就来到我跟前,用脚在我前腿部位踹了一脚,我就侧倒在地上,李某乙就拿锯子用锯子的锯齿朝我头上打了一下,把我的头部打破了,我就伸手去挡,又被他用锯子的锯齿在我的左手背面打了一下,也破了,然后用锯子的背面在我的右肋骨附近、左肩部位乱打,当时我妻子冯某在场了,就喊救命,李某乙的父亲李某丁就拉着李某乙走了,李某乙走时还说要点了我家的房子。李某丁拉着李某乙走后,时间不长我二儿媳妇刘某过来了,一看我受伤了,就通知了我大儿子李某丙。李某丁没有打我,当时就我和我妻子、李某乙、李某丁在场。李某乙和李某丁是因为我往柿子树南边堆石头要把棱包起来的事打我。我家用石头要包的地方是我家的,是我家在二十多年前和我村李会芹家(男,60多岁)换的地。(十四)、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15年11月30日中午我父亲跟我说我村李某甲在我旧家房子北边夹道内挖沟砌墙(李某甲家在我家北边,离的比较近),过了时间不长我到我旧家找锯子修新家灯口,顺便看看李某甲挖的沟是怎么回事,我到旧家房上看见李某甲的妻子冯某在他家西边空地站着,我就问冯某我家北边的沟是谁挖的,她说是她家挖的,还骂了我几句,我就从房上拿起一块砖头朝她扔了过去,没砸到她,后来我就下房拿起锯子准备走,我听见李某甲和其妻子都在我家北边空地骂我,后来我气不下去就过去了,过去时我右手拿着锯子,过去以后我就和李某甲夫妻发生争吵,李某甲拿起石头砸在我手上,对我说,你过来就捅死你,我就往他跟前走,走到李某甲跟前以后,李某甲当时手中拿着一把剪刀,就朝我身上捅,我左手抓住他拿剪刀的手一拽将他拽倒了,记不清拽倒在身体那边了,同时冯某拿起两根树枝朝我身上乱打,边喊救命,我见我父亲也过来了,我准备走,这时李某甲从地上起来还是拿着剪刀又朝我捅过来,我用左手一甩将他又甩倒在地上,不记得倒在我身体那边了,我父亲拉着我就走了。当时没注意有人受伤没。当时就我和我父亲李某丁、李某甲和其妻子冯某在场。因为李某甲在我家北边夹道的地方上挖沟砌墙,我不让他占,后来发生争吵后打架了。我家北边夹道是我的,我有手续。李某甲拿的剪刀是嫁接树枝的剪刀,我拿的锯子是手把齿锯(约三、四十公分长)。锯子现在在我家,我没有用锯子打李某甲,我右手××,只能拿东西,但是他倒地时,有没有被我右手拿的锯子划伤我不注意了。上列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乙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所辩,被告人李某乙右手神经断了,抬不起来,没有打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乙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某甲的事实属实,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所辩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李某乙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20.6元。三、作案工具锯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四、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瑞英代理审判员 常 娟人民陪审员 王怀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玉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