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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669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安某,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安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希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