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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4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鞍山信用社与刘月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鞍山信用社,刘月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749号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鞍山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鞍山街27号。负责人姜坦,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沛辰,1989年1月8日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刘月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鞍山信用社诉被告刘月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鞍山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曲 迪人民陪审员  陈东梅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