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财保137号申请人:胡某。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该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查封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王某)于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由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审判员 魏启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景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