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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永刚、李永芳、万红燕与金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刚,李永芳,万红燕,金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713号原告李永刚,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永芳,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万红燕,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山,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平,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刚、李永芳、万红燕与被告金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刚、李永芳、万红燕于2016年6月2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刚、李永芳、万红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刚、李永芳、万红燕撤回起诉。按规定应向本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永刚、李永芳、万红燕负担。审 判 长  吕强华人民陪审员  姜爱丽人民陪审员  朱兆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