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钟亮与叶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亮,叶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钟亮,男,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叶新华,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定南县。本院在执行钟亮与叶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叶新华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亮发现被执行人叶新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定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化斌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贤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