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成栓申请执行王晓红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栓,王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栓,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王晓红,男,成人,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岢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栓与被执行人王晓红借款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晓红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扣留,现其名下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5)岢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俊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