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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桂梅,王岩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828号原告:董桂梅,农民。被告:王岩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桂梅与被告王岩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桂梅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桂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海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乐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