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桂梅,王岩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828号原告:董桂梅,农民。被告:王岩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桂梅与被告王岩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桂梅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桂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海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乐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