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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汤汉辉、苏圣等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汉辉,苏圣,邹贤德,龚仲平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22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汉辉,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4日被抓获),同年9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谢小岩,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凌美英,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苏圣,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2009年2月2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被告人邹贤德,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平昌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被告人龚仲平,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平昌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刘清山,福建宝能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汉辉、苏圣、邹贤德、龚仲平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汉辉及其辩护人谢小岩、凌美英,被告人苏圣、邹贤德,被告人龚仲平及其辩护人刘清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被告人汤汉辉与其堂弟汤长健(已判刑)协商好由汤长健出面向福建省龙岩市荣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龙岩市烟草大厦主楼五层开办龙岩市荣顺国际休闲会所,汤长健作为该会所的法人代表,负责协调会所的相关事务,被告人汤汉辉与四川籍的苏波(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合作经营该会所,四川方以苏波为首的负责联系、提供卖淫女,龙岩方负责提供场所、协调当地相关关系,即由被告人苏圣、邹贤德伙同苏波(另案处理)、李军(已判刑)从广州接卖淫女到该会所,并由被告人苏圣、龚仲平、邹贤德和李军每人出资2000元包装小姐,参与小姐的卖淫分红,被告人邹贤德、苏圣每日接送卖淫女上下班,被告人龚仲平负责在卖淫女的租住处煮饭;被告人汤汉辉负责龙岩方的相关事务,汤长健须向被告人汤汉辉报告会所的经营情况,刘坚(已判刑)、谢邹锜(另案处理)负责现场管理。从2013年2月至8月27日案发,该会所均有组织卖淫嫖娼活动。该会所根据卖淫人员的样貌身材等对卖淫人员分级编号,根据编号制定不同档次的卖淫价格,由杨柳(已判刑)对她们实行统一培训、教授性服务技巧,孙坤、卢良莉(均已判刑)作为该会所的部长负责在电梯口迎接客人、带客人进入包厢、向客人介绍四种不同价位的性服务项目内容,张波、贺文栋(均已判刑)作为监督员根据孙坤、卢良莉的通知安排卖淫人员去包厢提供性服务;何天虎作为服务员负责为客人送茶水、性交易过程中所需要的冰块、果冻和清洁包厢,丘羽洁作为收银员在前台登记卖淫人员提供服务的情况并据此向客人收取费用,谢秀华、丘文群(均已判刑)作为该会所的财务人员,不定期到会所与“王主管”(另案处理)对账,收取营业款,并给刘坚(已判刑)和谢邹锜(另案处理)等人发放工资。该会所采用上述模式进行规范化经营管理。2013年8月27日晚22时许,公安人员在龙岩市荣顺国际休闲会所现场查获卖淫女王某某、温某某、韦某某、冯某、何某某、潘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16人及嫖娼人员谢某、邱某某、赖某某等10人,同时还扣押到“排班本”、“总台报表”等物品。2015年8月4日,被告人汤汉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苏圣、邹贤德、龚仲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卢良莉等人的证言,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支持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汉辉、苏圣、邹贤德、龚仲平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汉辉认为其是荣顺国际休闲会所的股东,但没有参与会所经营管理,其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汤汉辉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汤汉辉作为荣顺休闲会所股东仅实施出资行为,并没有实施具体招募事项,其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苏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参与组织卖淫,只是负责接送小姐上下班及帮忙送饭,其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邹贤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有异议,认为其只是苏波的专职司机,没有参与会所管理,也没有出资包装小姐参与分红,其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龚仲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有异议,认为其只是负责食堂煮饭,没有出资包装小姐,其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龚仲平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龚仲平并未与苏圣、邹贤德、李军合伙出资包装小姐,参与卖淫分红;被告人龚仲平负责煮饭的行为对苏波等人的组织卖淫活动起到协助作用,其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到案后被告人龚仲平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给予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汤汉辉与其堂弟汤长健(已判刑)协商好由汤长健出面向福建省龙岩市荣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龙岩市烟草大厦主楼五层开办龙岩市荣顺国际休闲会所,汤长健作为该会所的法人代表,负责协调会所的相关事务,被告人汤汉辉与四川籍的苏波(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合作经营该会所,四川方以苏波为首的负责联系、提供卖淫女,龙岩方负责提供场所、协调当地相关关系,即由被告人苏圣、邹贤德伙同苏波(另案处理)、李军(已判刑)从广州接卖淫女到该会所,并由被告人苏圣、龚仲平、邹贤德和李军每人出资2000元包装小姐,参与小姐的卖淫分红,被告人邹贤德、苏圣每日接送卖淫女上下班,被告人龚仲平负责在卖淫女的租住处煮饭;被告人汤汉辉负责龙岩方的相关事务,汤长健须向被告人汤汉辉报告会所的经营情况,刘坚(已判刑)、谢邹锜(另案处理)负责现场管理。该会所根据卖淫人员的样貌身材等对卖淫人员分级编号,根据编号制定不同档次的卖淫价格,由杨柳(已判刑)对她们实行统一培训、教授性服务技巧,孙坤、卢良莉(均已判刑)作为该会所的部长负责在电梯口迎接客人、带客人进入包厢、向客人介绍四种不同价位的性服务项目内容,张波、贺文栋(均已判刑)作为监督员根据孙坤、卢良莉的通知安排卖淫人员去包厢提供性服务;何天虎作为服务员负责为客人送茶水、性交易过程中所需要的冰块、果冻和清洁包厢,丘羽洁作为收银员在前台登记卖淫人员提供服务的情况并据此向客人收取费用,谢秀华、丘文群(均已判刑)作为该会所的财务人员,不定期到会所与“王主管”(另案处理)对账,收取营业款,并给刘坚(已判刑)和谢邹锜(另案处理)等人发放工资。该会所采用上述模式进行规范化经营管理。从2013年2月至8月27日案发,该会所均有组织卖淫嫖娼活动。2013年8月27日晚22时许,公安人员在龙岩市荣顺国际休闲会所现场查获卖淫女王某某、温某某、韦某某、冯某、何某某、潘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16人及嫖娼人员谢某、邱某某、赖某某等10人,同时还扣押到“排班本”、“总台报表”等物品。2015年8月4日,被告人汤汉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苏圣、邹贤德、龚仲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前科证明、(2009)汕中法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汤汉辉、苏圣、邹贤德、龚仲平的基本身份情况;被告人汤汉辉2013年因组织卖淫被龙岩市公安局巡逻特警支队处罚;被告人苏圣2008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邹贤德、龚仲平无前科记录。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4日,公安人员在长汀县四都镇汤屋村一民宅抓获汤汉辉;2015年8月12日凌晨3时,龙岩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便衣大队在广东省汕头市朝南区司马浦镇华里西一工厂的保安室内抓获苏圣、邹贤德、龚仲平。3、(2014)龙新刑初字第177号、(2015)龙新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李军、卢良莉、杨柳、张波、何天虎、贺文栋、丘羽洁、汤长健、刘坚、谢秀华、丘文群因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均已被判刑。4、同案人李军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份苏波打电话叫其来龙岩做事,说龙岩有个比较大的卖淫场所需要人手。来龙岩后其主要是和苏波到广州寻找卖淫女,卖淫女来了后负责购买卖淫女上班用的化妆品。苏波说会所的股东还有苏圣、何剑(谐音,具体名字不懂)、邹贤德,利润是大家平分的。股东有分工,其和苏波主要负责卖淫女的来源,苏圣和邹贤德负责每天接送小组,何剑主要负责会所管理事务,2013年6月其就没再做了,没去后就由邹贤德和苏波去广州带卖淫女。其所占股份比例方式主要是按照其和苏波从广州带回的卖淫女在荣顺国际休闲会所里从事卖淫违法活动所挣的实际利润,由五个股东平均分成,主动找上门的卖淫女一般都是由何经理负责谈的。其去广州3、4次,共带了7个人回来,一般一个卖淫女要向对方支付8000元至10000元介绍费,介绍费是几个股东一起先垫付。其共分了5万元左右。其妻子卢良莉在会所担任部长,负责引导客人到包厢,给客人介绍会所有哪些色情服务。卢良莉的收入主要是按抽成,大概抽了2万块钱。5、同案人贺文栋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7日至8月1日,其在荣顺国际会所做监督员,8月份开始做清洁员。会所老板是汤总汤长健,汤总给工作人员开过一次会,安排会所工作。会所工作人员有何经理、王主管、张波、培训老师、服务员何天虎、部长孙坤、卢部长,还有现场经理一个叫刘经理,另一个叫小谢。6、同案人孙坤的供述,证实其是荣顺国际休闲会所的“王部长”,会所老板有三个人,汤长健、大汤总汤汉辉,听说最大的老板叫刘伟。汤汉辉看到会所前台没人接待时就质问何经理前台没人怎么可以之类的话。汤汉辉来会所时,如果没什么情况会坐在大厅泡茶,正常情况下都是来找汤长健,有时也会和何经理进到会所的办公室。辨认笔录,证实孙坤辨认出汤汉辉就是其所说的会所老板(汤总)。7、同案人何天虎的供述,证实其是2013年7月到会所上班,当时就知道汤长健的哥哥是会所的老板,因为当时王主管有介绍,并且王主管还特地向汤总请示过,问汤总其是否可以在会所上班,汤总说可以,之后其就开始在会所上班了。汤总在会所都是直接和经理说话,在会所上班的人都知道汤长健的哥哥是会所老板,也都称呼他为汤总。汤长健的哥哥在会所走来走去,检查会所的经营情况,如果有做得不好的地方就找会所的经理,比如何经理、汤长健、刘坚、谢邹锜。辨认笔录,证实何天虎辨认出荣顺国际休闲会所的老板“汤总”汤汉辉。8、同案人杨柳的供述,证实其听说会所有两个汤总,汤长健是小汤总,汤汉辉是大汤总,其没见过大汤总。辨认笔录,证实杨柳辨认出苟良军、苏圣。9、同案人张波的供述,证实荣顺会所龙岩方的老板是汤长健和汤长健的哥哥,工作人员在会所看到汤长健的哥哥也叫他汤总。有时汤长健的哥哥看到会所管理不善或者做不到位、服务不周的地方,一般会先和会所经理讲,其看到他有和汤长健、何经理讲过,之后汤长健、何经理就会马上召集员工到办公室对汤长健哥哥提出的问题开会,讲现场服务怎么做得更好、怎么服务更到位,让来消费的客人满意之类的内容。苏圣是负责接送卖淫女上下班,贤娃子经常和李军在一起,具体做什么其不清楚,偶尔在会所进进出出的,“医生”就是负责做饭给卖淫女吃,王主管是财务主管。辨认笔录,证实张波辨认出苏圣、邹贤德(贤娃子)、龚仲平(医生)、苟良军(王主管),汤汉辉是荣顺国际五楼会所龙岩的老板。10、同案人卢良莉的供述,证实汤汉辉在会所开过一次会,参加人员有汤长健、何经理、孙坤、张波,杨柳有没有在不确定。当时汤汉辉讲得比较多的是会所卫生问题和服务态度问题,说客人的投诉会影响会所生意,其对员工怎么做得更好提出要求。在会所上班的人都知道刘伟是刘总,刘伟偶尔来会所时都是和汤汉辉、苏波在大厅泡茶,不知道刘伟和会所是什么关系。汤汉辉是会所的股东,汤汉辉的事情其是听来的,不知道汤汉辉和苏波具体怎么合作。苏圣、邹贤德没事就在会所闲逛,有帮忙开车接送卖淫女,龚仲平负责做饭,不清楚他们具体有没有参与组织卖淫。苟良军是王主管,贺建是何经理。辨认笔录,证实卢良莉辨认出邹贤德、苏圣、龚仲平、苟良军,其在会所当任部长一职期间主持会所领导会议的汤汉辉。11、同案人刘坚的供述,证实其到荣顺国际会所上班是经过汤汉辉同意的,上班期间见过汤汉辉两三次,每次他都是在跟汤长健聊天,会所员工都称呼汤汉辉为汤总。汤长健叫其负责监督四川那伙人组织卖淫的情况,有什么情况都要向汤长健汇报。辨认笔录,证实刘坚辨认出刘伟,苟良军(王主管),让其去上班的汤汉辉。12、同案人汤长健的供述,证实汤汉辉是其堂哥。2013年2月初,刘伟和汤汉辉带其到荣顺国际大酒店经理办公室,由其出面同酒店方签订了租赁荣顺国际5楼休闲会所的合同。接着刘伟将其介绍给苏波等四川籍人,要其配合苏波处理会所事务,苏波当时说会所主要经营按摩推拿。会所正式营业时,其才知道有卖淫女提供色情服务。其负责外围的应酬,对外称是会所的老板,刘伟和汤汉辉介绍来的客人由其招呼并打折,另外还需做好与酒店方的沟通协商。刘伟和汤汉辉安排做什么其就去做,没事时就在会所巡查,或者在大堂和苏波泡茶聊天。荣顺国际休闲会所组织卖淫活动以龙岩和四川两边的人为主,龙岩方幕后老板是刘伟和汤汉辉,其是会所负责人,现场经理是刘坚和谢邹锜;四川方以苏波为首,还有何经理、王主管。刘伟和汤汉辉安排其做现场负责人,一方面掩盖他们是老板的事实,另一方面是监督四川方的经营与管理,即客流量、包厢服务、员工上班、收银台记账等情况,再向他们报告。会所的经营内容及管理都是四川方在操作,具体有安排、管理卖淫女到会所提供性交易,制定管理制度和规章,定期与会所的管理人员开会,请技师教授性服务技巧,招聘会所管理人员。会所固定的卖淫女有10多个,加上新入职的卖淫女有20多个,月平均有2000次的卖淫服务。不论卖淫女提供多少价位的卖淫服务,龙岩方老板都是按照卖淫女上钟一次抽成200元。龚仲平在会所做饭,苏圣和苏波经常在一起,还去外地接卖淫女到会所上班,苏圣还有带小妹在会所上班,赚取小妹卖淫款分红。不知道龚仲平有无参与会所卖淫女分红。苏波拿到的分红都会分给苏圣一份,具体苏圣怎么抽要看会所卖淫一个钟的价格来计算,比如一个钟500元,龙岩方抽200元,另外300元由苏波拿100元,剩下就是给苏圣和他带的小妹算,具体怎么分成其不清楚。辨认笔录,证实汤长健辨认出刘伟、苟良军(王主管),在会所煮饭的龚仲平,在会所带小姐的苏圣,荣顺国际休闲会所的幕后老板汤汉辉。13、被告人汤汉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6月份,其和刘伟合伙经营荣顺国际酒店五楼休闲会所,2012年底会所经营不下去,停止营业好几个月,其堂弟汤长健找其和刘伟商量把会所转让给他经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转让费60万元,没有书面协议或合同。之后会所由汤长健自己经营,法人代表和营业执照也都是汤长健的。其没有参与会所的经营管理,不知道会所组织卖淫的事情。其有到会所大厅找汤长健,一个目的是泡茶,另一个目的是催他还钱,有2、3次看到大厅茶几上有烟斗灰尘之类的,其就跟汤长健说这样子客人不敢进来消费,汤长健就马上叫现场经理来处理,记得有一天中午12点多去会所时,会所刚好在开会,其看到大厅的桌子和茶几上有很多烟头和烟灰,还杂乱摆放了很多杯子,就进房间对参会人说“你们卫生乱七八糟,看起来很恶心,也不会去整理一下”,还说以后不可以这样,客人看了很恶心,要注意。当时汤长健向参会人介绍其是他堂哥,是这里原先的老板,让大家以后叫其“汤总”。其知道谢邹锜、刘坚在会所上班,不知道他们具体在会所做什么。其和汤长健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也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数额,还多少怎么还都是汤长健自己决定。14、被告人苏圣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4月份其到龙岩,苏波说在荣顺会所经营足浴按摩业务2个月了,叫其负责送饭,过了一段时间才知道会所有组织卖淫活动。苏波等人在新罗区大洋铁路桥租了一个民房供卖淫小姐和管理人员住,其负责给卖淫小姐送饭,接送她们上下班,照顾她们基本的生活需求。其没有参与卖淫小姐的分红,也没有在她们身上投资过钱。李军和贺建有问其要不要一起来带小妹在会所卖淫,可以拿分红赚钱,其当时说没钱,所以没有答应。龚仲平负责煮饭,邹贤德与其一直负责送饭,还有帮小姐买化妆品。其看到过苏波在会所偶尔和汤长健及另一个姓汤的人(也叫汤总)一起在喝茶谈事情,不知道另一个汤总是做什么的。辨认笔录,证实苏圣辨认出汤汉辉就是荣顺国际休闲会所的另一个“汤总”;辨认出邹贤德、龚仲平。15、被告人邹贤德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3月20日左右,苏波叫其到龙岩荣顺会所上班,后发现是卖淫嫖娼的场所。其和龚仲平、苏圣、苟良军(王主管)及卖淫小姐一起住在新罗区大洋铁路桥一民房,苏波安排其和苏圣轮流负责接送卖淫小姐上下班。其有3、4次载苏波到广州接卖淫小姐到龙岩,具体是苏波联系的,共载了3个小姐回来。其工资是每月3000元,股份有拿一点,具体看会所消费情况。2013年4月底,李军介绍了2个卖淫小姐让其与苏圣、龚仲平试着带,其与苏圣、龚仲平每人出2000元共6000元包装小姐,带的小姐是做“小果盘”,意思是消费价格比较低的,150元价位,小姐抽100元,其与苏圣、龚仲平抽50元。小姐在会所要听贺建管理,如果违反制度会被扣工资,还要扣去管理费、衣服费、用品费,扣后没什么利润了。苏波是老板,负责管理四川籍的,包括小姐的来源和场地的关系,苏圣不在时其会帮龚仲平送饭。其有听苏波讲过会所老板有大汤、小汤,其有见过大汤,在开车时会听到苏波和大汤之间的对话,苏波总是和大汤在商量会所生意和安全方面的事情,会和大汤说“生意你不用担心,你们只要把会所的安全做好来就可以”,还会问最近有没有什么检查之类的话题,能肯定大汤是负责处理外围事务的人。其有听苏波说过汤汉辉是老板。辨认笔录,证实邹贤德辨认出汤汉辉就是荣顺国际休闲会所的“大汤总”;辨认出苏圣、伍医生(龚仲平)。16、被告人龚仲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2月初,其接到苏波电话,苏波说他在龙岩承包了一个桑拿足浴会所,想让其承包食堂兼为员工看感冒之类的小病。其于2013年2月26日到大洋铁路桥民房,购买好厨房器具,负责每天买菜做饭送饭。刚开始不知道会所有组织卖淫,后看到上班的女孩子穿着暴露,言行举止不像做正规行业的,就知道了。6月份以后很多小姐不在食堂吃饭,说是吃腻了,慢慢的食堂也就没做了,7月5日其回四川老家。食堂是按照每人500元或800元承包的,其垫付了购买器具、设炉灶的2万元,到6月底找苏波结算,苏波答应其垫付的2万元中先拿1万元让其入股小姐,意思就是在小姐身上投资份子钱,让其和苏圣、邹贤德、李军参与小姐的卖淫收入分红,其占四分之一股份,一共是2个小姐,后拿了1000元左右分红回老家了。苏波是四川方老大,苏圣有时候帮忙送饭菜,其他没做什么,邹贤德除了送小姐上下班,有时候会去广州,做什么不清楚。其有看到苏波、贺建、苟良军(王主管)、李军、邹贤德、苏圣一起算账,即计算每个月的盈利,有时在铁路桥民房苟良军的房间,有时在会所。辨认笔录,证实龚仲平辨认出苏圣,贤娃子(邹贤德)。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汤汉辉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中证实被告人汤汉辉参与组织卖淫的部分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汤汉辉到会所是找汤长健催款,并未参与会所经营管理;被告人苏圣对同案人李军、汤长健及被告人邹贤德、龚仲平的供述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参与小姐卖淫分红,没有接送小姐上下班;被告人邹贤德对同案人李军及被告人龚仲平、其本人的供述有异议,认为其没有陪同苏波去广州接小姐;被告人龚仲平对同案人李军及被告人邹贤德、其本人的供述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参与会所经营。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相互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以证实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汉辉、苏圣、邹贤德、龚仲平伙同他人以招募、雇佣、容留的手段,组织他人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证据中的同案人供述及被告人汤汉辉的当庭供述,能够证实被告人汤汉辉系荣顺国际休闲会所股东,并参与会所经营管理,故被告人汤汉辉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汤汉辉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同案人李军、张波、汤长健以及被告人邹贤德、龚仲平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苏圣、邹贤德、龚仲平参与会所经营并分红,故被告人苏圣、邹贤德、龚仲平及被告人龚仲平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汉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至2022年2月3日止)。二、被告人苏圣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1日止)。三、被告人邹贤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1日止)。四、被告人龚仲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至2021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陆人民陪审员 李   展人民陪审员 林 斯 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丹(代)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