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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苗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980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某某。2010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8000元。2011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叶某某、被告人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苗某某利用曾是雷某某员工的身份,在已经离职的情况下到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路***号某某批发部,以雷某某安排其先购货后付款为由,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后,将价值人民币10682元的阀门及配件雇车运送至兰州市西固区西部市场西固某阀门供应站低价转卖。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苗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苗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苗某某利用曾是雷某某员工的身份,在已经离职的情况下到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路***号某某批发部,以雷某某安排其先购货后付款为由,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后,将价值人民币10682元的阀门及配件雇车运送至兰州市西固区西部市场西固某阀门供应站低价转卖。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禹某某、俞某某、雷某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销货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苗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教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苗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席爱军代理审判员  腾霄琼人民陪审员  马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