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小芹与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芹,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芹。被执行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峰。李小芹与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小芹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小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小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杨晓锋执行员 李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士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