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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许苹与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苹,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2597号原告:许苹。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法定代表人:王荣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许苹与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许苹借款本金人民币740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11日、2014年1月14日、2014年3月11日向原告许苹借款100万元、140万元、50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均为1.5%。借款之后,借款人并未还本付息,经原告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苹借款人民币740万元及利息(按本金100万元自2013年9月11日起,按本金140万元自2014年1月14日起,按本金500万元自2014年3月11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42元,由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3642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张凯水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玲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