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4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宁波巨鼎轴承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楚淮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巨鼎轴承有限公司,淮安市楚淮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508号原告:宁波巨鼎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龙丰村施岙183号。法定代表人:闵永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柯,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林峰,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楚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安市淮海西路278号。法定代表人:符召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巨鼎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楚淮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巨鼎轴承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巨鼎轴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巨鼎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巨鼎轴承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