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7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建与刘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刘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089号原告刘建,居民。被告刘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朋松,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纪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