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3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北京青萍果职业装有限公司与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萍果职业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中大屯村。法定代表人李玉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北京青萍果职业装有限公司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80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79435元,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和车辆登记,申请人明确要求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8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翊民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姜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江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