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吴旭光与强林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旭光,强林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1238号原告吴旭光,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强林虎,男,1974年12月17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常晓科,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具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具有代为出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具有代为申请调解、和解、提出反诉、申请执行、代领法律文书等权利。原告吴旭光诉被告强林虎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旭光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旭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茂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