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余志礼与十堰丰富商贸有限公司、十堰市郧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十堰某商贸有限公司,十堰市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969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邓敏,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本案法律文书。被告十堰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法定代表人余某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十堰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白浪西路。法定代表人卜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铭,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特别授权。原告余某诉被告十堰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十堰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十堰某商贸有限公司和十堰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60万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为余某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十堰某商贸有限公司和被告十堰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京郧审 判 员 傅娟娟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