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立强、王士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立强,王士红,史立英,李丽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906号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西环西侧。法定代表人赵书芳,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占国,该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孟士英,该联社职工。被告李立强。被告王士红。被告史立英。被告李丽彦。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立强、被告王士红、被告史立英、被告李丽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立强、被告王士红、被告史立英、被告李丽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立强、被告王士红、被告史立英、被告李丽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瑞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冠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