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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4刑初78号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1995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蓬莱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本案曾延期审理。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承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在其租住蓬莱市开发区某旅馆203房间,分别容留苏某、张某甲、张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六次。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2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在其租住的蓬莱市开发区某旅馆203房间,容留苏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两次。2、2015年2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在其租住的蓬莱市开发区某旅馆203房间,容留苏某和张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两次。3、2015年2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在其租住的蓬莱市开发区某旅馆203房间,容留张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两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苏某、张某甲等人证言、辨认笔录、蓬莱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姜 娜人民陪审员  邹本岳人民陪审员  赵灿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