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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2执28号申请执行人任某,男,汉族,大同市南郊区人,现住。被执行人苏某,女,汉族,大同市新荣区人,现住。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苏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左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左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委托我院执行(2015)左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某主动于2016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抚养费3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左云县人民法院(2015)左民初字第170号���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左云县人民法院(2015)左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梁审判员  武振东审判员  康 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