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1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2执28号申请执行人任某,男,汉族,大同市南郊区人,现住。被执行人苏某,女,汉族,大同市新荣区人,现住。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苏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左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左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委托我院执行(2015)左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某主动于2016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抚养费3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左云县人民法院(2015)左民初字第170号���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左云县人民法院(2015)左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梁审判员 武振东审判员 康 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