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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凤与被告张子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凤,张子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545号原告王玉凤。被告张子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凤与被告张子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凤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娄艳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天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