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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眭锦平与镇江新区金洪建材经营部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眭锦平,镇江新区金洪建材经营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0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眭锦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江新区金洪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桥路南侧木材市场门面房。负责��:张金洪,该单位业主。再审申请人眭锦平因与被申请人镇江新区金洪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金洪建材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民终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眭锦平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金洪建材经营部支付眭锦平损失5934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洪建材经营部承担。理由为:2012年10月25日,眭锦平进入金洪建材经营部工作,工作岗位为货车驾驶员,常年无节假日及休息日休息时间。眭锦平自进入金洪建材经营部工作后,金洪建材经营部一直未与眭锦平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春节后,金洪建材经营部以眭锦平不能每天24小时居住在其单位为由,解除了与眭锦平的劳��关系。金洪建材经营部超过一年时间未与眭锦平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眭锦平与金洪建材经营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眭锦平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金洪建材经营部应当依法向眭锦平支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及加班工资。金洪建材经营部违法解除其与眭锦平之间的劳动关系,还应当向眭锦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金洪建材经营部提交书面意见称,眭锦平与金洪建材经营部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便仲裁机构和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是一种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眭锦平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眭锦平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眭锦平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眭锦平要求金洪建材经营部向其支付年终奖、加班工资等,但由于眭锦平与金洪建材经营部并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眭锦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关于年终奖、加班工资的支付等有明确的约定且眭锦平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原审法院对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眭锦平还要求金洪建材经营部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于眭锦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金洪建材经营部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原审法院未支持该主张亦无不当。眭锦平还要求金洪建材经营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7000元,但由于眭锦平主张的该项诉请并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故原审法院驳回眭锦平关于此项诉请的起诉也无不当。综上,眭锦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眭锦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汤茂仁代理审判员  刘 莉代理审判员  宋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