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特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素青、贾益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素青,贾益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都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杨素青,女,汉族,1952年10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贾益均,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杨素青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贾益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素青申请称,申请人杨素青与被申请人贾益均系母子关系,自1995年4月起,被申请人离家出走后至今毫无音讯。1995年5月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申请人失踪。报案至今已达20年之久,被申请人毫无音讯,故申请至法院,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贾益均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贾益均系贾成全与申请人杨素青的婚生子,贾成全已于2015年初去世。自1995年4月起,被申请人离家出走后至今毫无音讯。1995年5月申请人向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新繁派出所报案称申请人失踪,报案至今已达20年之久,被申请人毫无音讯。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新繁派出所于2015年3月9日登报寻找被申请人,但无消息。被申请人贾益均无配偶、无子女。被申请人贾益均至今未归已逾20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宣告贾益均死亡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贾益均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新繁派出所、新都区新繁镇大墓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户口簿一份、报纸一份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综上,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素青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贾益均死亡的申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并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贾益均(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死亡。为终审判决。审审 判 员 高永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春 梅 来自